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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工作脱管漏管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文章来源:】  【2015-08-15】【作者: 胡克林 】  【点击数:】  【关 闭

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罪犯置于社区内,由社区矫正机构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创新。

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全面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需求,也符合刑罚执行社会化的国际趋势。刑罚执行制度是一个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执行制度,同时实行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形势下惩罚和预防犯罪要求变化,迫切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现行刑罚执行制度,建立完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在原有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融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社会适应性帮扶为一体的社区矫正制度,对于建立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整合刑罚执行资源、科学有效地执行刑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实行。我区于20089月被列为全省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城区,依照“严格执法、大胆探索”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截至20141231日,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033人,累计解除社区矫正人员713人。2014年新接收175人,新解矫182人,在矫人员320人,其中管制3人、缓刑260人、假释39人、暂予监外执行12人、剥夺政治权利6人。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社区矫正工作从无到有、从虚到实、从弱到强、从试点探索到逐步依法规范,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绩和社会效果。但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脱管漏管现象不可避免地时有发生。社区矫正人员 脱管是指已经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不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定期报到,私自外出、不主动汇报活动等故意脱离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行为;漏管是指因有关单位交付执行脱节或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不到位,导致执行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本应列管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列管。社区矫正人员作为罪犯,其脱漏管行为将对社会产生严重的潜在危害,势必影响社会安定。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如何避免或减少社区矫正人员的脱漏管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本人在基层工作多年,通过对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的现象及成因调查分析,就如何进一步防止脱漏管问题提出一些浅见。

二、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问题的原因

   我区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出台了《娄星区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制定并公示了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了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和执行档案,提出了“严格接收、分类管控、有效施教、解矫跟踪、全程监督”二十字方针;分类施矫,强化日常监管,增强教育矫正针对性;集中点训,提高教育监管权威性;加强协调,工作配合无缝对接。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容易造成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门衔接配合不够是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的根本原因。

社区矫正人员的脱漏管大都是因交付执行环节中相关部门的配合衔接不到位而发生的。如人民法院特别是外地法院没有将管制、缓刑判决和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没有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及时送达执行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有的决定机关甚至把相关法律文书让罪犯自己带回,造成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由于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不到位,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及时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有效监管。同时,这些矫正人员没有法律文书或法律文书不齐,造成执行矫正没有依据、矫正期限不明以及难以确定具体矫正方案等,一定程度影响了矫正工作的开展。另外,社区矫正人员户籍地、居住地不一致,也容易引发脱漏管现象发生。

(二)外出务工流动是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的重要原因。

社区矫正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报到,出监所后直接外出务工或经商,其中有部分是故意回避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还有部分是由于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不得不外出打工。他们融入社会后尽可能寻找自己身边的资源,为了生计不顾法律规定脱离监管环境外出务工。有的社区矫正人员根据他们自身的条件很难获得外出务工的批准,特殊情况下难免会铤而走险,导致脱漏管。

(三)法律轻缓化发展趋势是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的客观原因。

多年来,公安机关未解决的非监禁刑罪犯脱漏管难题,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又成了困扰司法行政机关的突出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法律轻缓化发展趋势的影响。我国法律对监禁刑罪犯擅自脱离监管环境设定了明确而严厉的惩罚。如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相对于非监禁刑的罪犯脱漏管的惩罚,我国法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机关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安机关有关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监督管理规定而脱管的,我国刑法未设定刑罚。脱逃和脱管仅一字之差,法律却作出程度不同的惩罚规定。前者以重新犯罪论处,后者不是重新犯罪。由此可见,法律对非监禁刑罪犯脱管轻缓化惩罚规定或者说缺陷,弱化了刑罚的惩罚功能,降低了刑罚的威慑力。如果这种情形再加以不完善的监管机制,势必滋生脱管,更严重的会导致法律设计下的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活动的空置。此外,司法所对对违规矫正人员没有直接实施强制性硬性处罚的权力,需要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才能以得实施。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又要看协作部门的情况。因此,对违规社区矫正人员处罚,不能做到及时到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处罚的威慑力。

(四)社区矫正力量薄弱是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人员不足。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是司法所,而司法所担负着九大职能,且每项工作职能都直接服务于基层群众,还经常会被乡镇办领导指派去从事其他工作,力量编配显然不足;二是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我区12个司法所,共有36名工作人员,法律专业的不到10人。一些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必备的法律、心理等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而难以胜任。三是经费保障不力。有关上级文件规定,社区矫正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这种给政策不给钱的财政供给体制,对于财政收入不景气的县区来说形同虚设。经费保障不力严重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三、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问题的对策

(一)各行其职,注重配合,建立脱漏管的管控体系。

公、检、法、司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既分工协作又相互制约。同样地,避免和减少社区矫正人员出现脱漏管,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事,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政法各部门在立足各行其职的基础上,强化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建立信息网络互通制度。通过例会和联席会议,定期交流和沟通信息,协调相互衔接关系,以制度规范交接工作中的各个环节,构筑起全方位、多层次、立体交叉的防范体系,做到信息互通、职能互补,形成互为支撑的管控网络。 

(二)加强教育,提高认识,杜绝脱漏管的思想根源。

要使社区矫正人员按规定报到,接受教育管理,遵纪守法,自觉执行规章制度,关键要解决他们思想行为上的偏差。这就要加强对矫正人员的学习教育,将接受社区矫正变为他们的自觉行动,达到不故意回避脱管的目的。教育注重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庭审和出监(所)教育。向他们宣传社区矫正相关政策法规,通过政策法规的学习,让他们认清社区矫正这种改造形式的优越性。向他们讲清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接受监管、违法违纪、重新犯罪将会收监,实施监禁改造。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在受委托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时,也应抓住时机,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这个环节的教育,提高他们按规定及时报到的自觉性。二是入矫教育。向社区矫正人员明确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对象是哪些;向他们讲述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提高认罪服法意识,明确为什么要接受社区矫正;向他们明确社区矫正的制度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弄清如何接受社区矫正。通过这个环节的教育,使他们熟悉掌握接受社区矫正的权利和义务,使接受社区矫正成为自觉行动。三是个别谈话教育。在矫正实施的不同时段,开展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个别谈话教育,个别谈话教育的最佳时机是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季度评审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可以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一个季度以来,接受社区矫正的表现情况,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对好的方面要进行表扬、鼓励,对存在问题要进行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违反规定的要即时开展个别谈话教育,严重的要进行训诫,并提出警告。通过个别谈话教育的方式个别纠正问题,使社区矫正人员不脱离矫正监管。

(三)配强队伍,强化管理,筑起脱漏管的铜墙铁壁。

一是通过强化专业培训、岗位练兵等途径,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建设。要将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专业知识丰富的同志充实到工作第一线,确保工作从上到下有人抓、有人管,解决有人办事、有能力办事的问题。二是优化职能配置,将基层司法行政人员列入司法警察序列,为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体制上的保障。三是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司法所专职人员人数有限,社区矫正人员在辖区又是分散居住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能时时处处深入到社区矫正人员生活中,这样就需要一支生活在社区矫正人员周围、且既有社会责任心又有一定政治素质、文化素养、具有专业性知识的志愿者队伍。司法所可以在每个社区选定几名志愿者,让他们与社区矫正人员订立帮教协议,随时随地开展服务、咨询、疏导、感化等帮教工作。

(四)强化立法,规范制度,源头控制脱漏管。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惩罚和改造罪犯,必然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由于立法滞后,全国各地的做法不尽一致,对矫正人员的衔接要求存在差异,对脱漏管现象责任区分不明,工作主体对脱漏管行为处罚缺乏硬件手段。社区矫正工作要依法规范运行,需要法律保障。如果没有法律支撑,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象脱漏管这样的具体问题,就得不到根本解决。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只有说服教育义务,没有直接执法的权力,也就没有威慑力,管理措施难以到位。工作主体缺乏对工作对象威慑,相关责任又明确不清,脱管将成为必然。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立法,用法律来强化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依法实施处罚,脱漏管问题才能得到根本的遏制和解决。